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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试卷引用文章未署名不侵权?
2007-11-29  来源: 北京晚报  点击:

法院认为 考试中心行为属于公务行为 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作品 可以不经许可 不支付报酬

发现4年前的高考语文试卷 使用自己曾发表的文章 但没有署名 一央视记者索赔2000元———

央视记者发现自己的文章上了高考语文试卷却没有署名,也没有支付报酬,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教育部考试中心告上法院。

上午(系28日,下同),海淀法院公布,这起全国首例因高考试卷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日前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不构成侵权,驳回记者胡浩波的诉讼请求。

法院同时认为,出于对著作权人的尊重和感谢,教育部考试中心今后可考虑能否在高考结束后,以发函或致电形式对作者进行相应的告知和感谢。

今年39岁的胡浩波是中央电视台一名记者。

2007年5月,胡浩波在一次上网中发现,2003年全国高考语文考卷中引用了他在1996年发表的文章——《全球变暖——目前和未来的灾难》一文。试卷对该文作了增删和调整后加以使用,但并未为他署名。

胡浩波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胡浩波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享有涉案文章著作权,另外其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同时组织高考试卷出题属于公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胡浩波提交的证据和法院现场勘验的结果,确认胡浩波是上述高考试卷第二大题现代文阅读所涉相关文章的作者,而且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本案是否构成侵权,法院在判决中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解读

著作权 考试中心的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而是公务行为,因此在高考试卷的合理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

修改权 因高考保密的严格要求,事先征询相关作者的修改意见变得不具有可行性。高考出题者可对文章进行一定的修改,以适应出题角度和技巧的要求,而不构成对原告修改权的侵害。

署名权 为作者署名为一般的原则性规定。

高考的时间非常紧张,出题者出于避免考生浪费时间注意无用信息等考虑,采取不署名的方式是适当的,且在国内外的相关语言考试中,也有文章不署名的惯例。故教育部考试中心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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