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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2008年高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08-04-21  来源: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  点击:

为做好湖南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制定本办法。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第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三条 在湖南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到居住地市州招生考试部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第四条 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既可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生考试,也可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但二者不能兼报。

第五条 考生(包括统考生、单考生、保送生、推荐免试生等)一律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报名(市州范围内县与县之间寄读考生的报名办法,由市州招生考试部门确定;拟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的考生必须在户口所在地报名),接受报名资格审查和电子信息采集。

(1)考生报名时,须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交验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高中毕业证(应届生凭市州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定的毕业生名册)或同等学力证明,领取《报名登记表》(草表)、网报登录卡,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费和考试费。

(2)对口报考有关高校的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到市州招生考试部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3)报考湖南师范大学、吉首大学和外省院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报考中南大学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报考示范性高等职业学院和湖南体育职业学院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报考少年班、小语种、盲聋哑特教专业、职教师资班、推荐免试的考生和保送生到所在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指定的报名点报名,湖南省西藏内地班的考生在其就读的岳阳市一中报名,报考湖南科技大学、河南理工大学部分专业单独招生考试的煤炭企业优秀青年,凭省煤炭部门的推荐证明到长沙市教育考试院报名。

具有报名资格、报考高等学校的上述各类考生均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高考报名。

第六条 考生报名基本信息全部通过网上采集,考生的图像信息采用电子数码摄像的方式采集。

第七条 高考报名时间和办法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规定。

二、考试

第八条 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其中“3”指语文、数学、外语,为每个考生必考科目,数学实行文理科分卷考试,外语听力成绩(满分30分)计入外语总分;“文科综合”指政治、历史、地理的综合,“理科综合”指物理、化学、生物的综合。语文、数学、外语各科试卷满分(原始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原始分)为300分,总分750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三科试题由湖南省命制,命题依据为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湖南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补充说明》(湘教考命字〔2007〕1号)。其他科目试题由教育部统一命制。

全国统考(含湖南省自主命题)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绝密级事项管理;授权高等学校自行组织考试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秘密级事项管理。各级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第一时间直接报省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大失(泄)密范围。

第九条 “3+文科综合”简称文科类,“3+理科综合”简称理科类。每个考生应从文科类和理科类中选择一类报考,不能兼报两个科类。

第十条 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的考生,可在文、理科类中任选一类参加高考(其数学成绩计入总分),并参加艺术类、体育类相应专业的专业考试。具体办法分别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全省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07〕10号)和《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专业考试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08〕1号)执行。

第十一条 外语专业不单独设类,按招生学校投放计划的意向,分别安排在文科类或理科类招生。报考高等学校有口试要求的外语专业及涉外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全省统一的外语口语测试。英语口试由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口试(PETS口试)替代,凡高中阶段或高中毕业后通过PETS-2级以上(含二级)口试的,视为英语口试合格。日语、俄语、德语、法语等小语种口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并组织测试,口试办法及要求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报考高等学校有“徒手画”加试要求的建筑学、城市规划、园林(风景园林)、室内设计技术等相关专业的上线考生,应参加7月初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徒手画”考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颁布。湖南省高考考试时间为6月7日至8日。考试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组考工作严格按《二OO八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手册》执行。

第十四条 考生答卷的评阅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普通高考各科(除日语、俄语等小语种)答卷采取计算机网上评阅方式,职高对口招生考试、中南大学单独招生考试及日语、俄语等小语种考试答卷采用人工评阅方式。

三、填报志愿

第十五条 考生应依据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2008年在湘招生计划,在本人所报考的科类中选报学校与专业志愿,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

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报考学校招生章程或直接与报考学校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报考学校的办学类型(公办、民办等)、办学现状、办学地点、报考要求和收费标准等情况,不应盲目填报。考生的志愿一经本人确认,一律不得更改。

考生所在中学要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在考生填报志愿时加强咨询指导,但不得为考生指定志愿学校。禁止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代替考生填报志愿。

第十六条 高考志愿分为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独立学院)、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批(除专科提前批以外的高职专科层次招生院校)及定向就业、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等栏目。

本科提前批军事院校(含武警院校、国防生招生,下同)志愿栏设3个学校的平行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非军事院校志愿栏设3个直接志愿(分一、二、三志愿,不设“学校服从”志愿,另设一个定向就业志愿);本科一批志愿栏设3个学校的平行志愿;本科二批志愿栏设5个学校的平行志愿;本科三批志愿栏设3个学校的平行志愿;专科提前批志愿栏设1个学校的直接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高职专科批志愿栏设5个学校的平行志愿;民族预科班志愿栏按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分别设1个学校的直接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定向就业、民族班志愿栏各设1个学校的直接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

第十七条 对于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及高职专科批第一志愿录不满额的院校,在相应批次录退完成后,由省教育考试院通过网络和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院校招生缺额,并组织未被录取的上线考生填报征求志愿。本科一批至本科三批每批征求志愿栏设3个学校的平行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高职专科批征求志愿栏设4个学校的平行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其中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征求志愿的“学校服从”志愿分“公办院校服从”和“民办院校服从”。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各设置一次征求志愿,本科三批设置两次征求志愿。

第十八条 参加本科提前批录取的院校(专业)分六类:(1)军事院校;(2)公安院校(含警官、刑警院校)及政法院校的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边防管理等专业;(3)其他院校,包括外交学院、国际关系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学院等;(4)航空、航海专业;(5)外省院校(除民办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本科艺术专业和参加本科一批录取的在湘院校的音乐、美术本科专业;(6)在湘本科院校分专业划线的艺术专业(主要包括: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学前教育和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服饰表演方向])。

参加专科提前批录取的院校分三类:(1)公安院校(含警官、刑警院校)的公安专科专业;(2)航空、航海专科专业;(3)教育部确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此类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8所院校的专科艺术专业。

第十九条 考生在填报本科提前批志愿时,只能选报六类中的一类学校与专业,不能跨类混报;填报其他批次志愿时,在同一次填报的同一批次的志愿栏内,只能在自己的报考科类中填报一个专业类(文史、理工、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服饰艺术与表演类、播音与主持艺术类、编导类、表演类、书法艺术与书法教育类、影视节目制作类、摄影摄像类),不得混报。

第二十条 参加军事院校招生体检(简称军检)且初检合格的应届毕业生方可填报设置在本科提前批的军事院校志愿。

第二十一条 填报本科提前批在湘院校分专业划线的艺术专业志愿的考生,只能填报该类中一所学校的一个专业。

第二十二条 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统一为:本科提前批招生院校志愿6月9日至12日填报,其它批次招生院校的志愿6月27日至30日填报。录取中分批次征求考生志愿的填报时间为:本科一批7月15日,本科二批7月22日,本科三批第一次7月30日、第二次8月3日,高职专科批8月14日。高职专科补录填报志愿时间为9月22日。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和建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第二十四条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都必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考生体检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体检工作由市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高校招生体检站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高校招生体检站须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报考军事院校的考生必须参加军检。军检分初检和复检,初检与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同步进行,复检在7月初进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军检按解放军三总部颁发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生都应建立考生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5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的具体办法分别按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湖南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方案》(湘教考信字〔2007〕6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纸介质档案建档方案》(湘教考普字〔2005〕5号)执行。考生档案中的优惠材料按今年的相关政策整理,考生优惠资格须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甄别、确认;优惠资格审核和优惠信息采集工作于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在录取中,凡是无档案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者不能录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或单位)承担。

五、招生章程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高等学校应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宣传资料)必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等学校须于4月15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省属高校招生章程须经我厅审核备案后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第二十七条 省教育考试院从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下载在湘招生院校的招生章程,并在5月10日前,在“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章程及招生广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实事求是,不得进行任何虚假宣传或虚假承诺,不得误导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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