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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08年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公布
2008-04-25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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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招委统一组织进行,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有关高校要积极配合和全力支持,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做好准备,确保网上录取的顺利进行。

三十六、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招生学校负责对未录取的考生的解释以及其它遗留问题的处理。市招办将监督检查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十七、普通高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校在渝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三十八、录取批次分为:本科提前批录取院校;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本科第二批录取院校;本科第三批录取院校(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及应用技术本科);高职专科提前批录取院校(高职专科层次的公安、司法、空乘、航海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专业);高职专科第一阶段(有高职专科计划的本科院校和普通专科学校);高职专科第二阶段(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及独立设置的高职学院)。

三十九、本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提前批设一个一志愿和一个二志愿;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和高职专科第一阶段均设一个一志愿、两个平行的二志愿和三个平行的三志愿;高职专科二阶段设三个平行志愿。在录取过程中根据学校计划完成情况适时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高职专科第一阶段和高职专科第二阶段通过网上二次征集志愿的方式进行录取。

四十、录取顺序为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高职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一阶段、高职专科二阶段,预科生及预科直升生的录取随学校相应批次同步进行。

四十一、坚持志愿优先和分数优先相结合的投档原则,处理好考生分数与志愿的关系。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对第一志愿不足招生计划的院校,提供后续志愿档案。对第一志愿已足调档比例的院校,同时向其提供第一志愿未出档的高分(在录取时由录取领导小组根据录取情况决定)二志愿档案(不计入第一志愿院校的调档比例)供高校审录,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

四十二、各高校应严格依据市招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未经市招办投档以及录取新生名单未经市招委审批,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结果无效。

四十三、未经教育部批准和未在招生章程上公布,高等学校不得在录取时限定男女生比例和外语语种。

四十四、对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四十五、我市普通高校招生本科层次原则上不再进行补录。对高职(专科)院校因报到率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以进行补录。

四十六、录取时下列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一)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二)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三)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

(四)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五)报考市外院校的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四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若加分后达到学校投档要求的可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一)可加20分的考生:

1. 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2008年按万分之一比例评选,受市教委表彰的市级优秀学生;

2. 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3. 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 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5. 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 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中阶段获得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市统一认定者;

7.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8. 烈士子女;

9. 少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

10.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报考普通高校加20分(报考在渝三本以下批次院校可再降10分)。

(二)可加10分的考生:

1. 报考在渝院校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2008年按4‰比例评选,受市教委表彰的市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其中三好学生必须是高考成绩达到重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者,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高考成绩达到一般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者,才能享受加分;

2. 报考在渝院校的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

3.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4.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校加10分(报考在渝三本以下批次院校可再降10分)。

(三)可加5分的考生:

1. 三峡库区淹没城市乡镇的考生;

2. 报考在渝院校的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自治县的汉族考生和巫溪、城口两县的考生;

3. 报考在渝院校的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荣誉称号的人民警察子女;

(四)农村独生女报考在渝院校在各批次控制分数线下5分内可视为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四十八、三峡库区淹没城市乡镇考生可以再累加一项分值最高的加分项目,累加后的分值不超过20分。其它各类加分项目不得累加。

四十九、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投档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投档线下20分内相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上录取有志愿的考生,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就业计划执行。

五十、对生源严重不足的个别高校,以及农、林、轻、纺、地矿、石油等类,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经学校申请,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高职单独招生

五十一、为了积极探索符合高职教育培养要求的人才选拔模式和机制,促进高中阶段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提高高职(专科)院校新生报到率,减轻高考压力,经教育部批准2007年我市进行高职单独招生改革试点。2008年我市在四所高职单独招生院校在去年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尝试录取方式的改革,采用一档多投的录取方式,充分满足考生的志愿意向。单招改革试点高职院校要继续规范选拔工作流程,加强试题命制、考试管理、评卷过程、面试工作、注册工作的管理,加强学生进校后培养跟踪,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五十二、为了积极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把重庆市建设成为西部职业教育高地和高级技能人才培养中心,促进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强化中职学生的技能,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层次的高技能人才。我市将从2008年起,在高职单招的基础上,试行高职自主招生。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民族本科班和预科班招生

五十三、少数民族本科班招生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2003〕2号)文件执行。

五十四、中央部委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重庆市属院校除招收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外还可招收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80分;招收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60分。

军队院校招生和国防生招生

五十五、军队院校招生按照总参、总政、总后和教育部的规定执行。

五十六、国防生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有关文件以及重庆警备区政治部、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普通中学开展成都军区国防生源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2005〕政选字第6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艺术、体育招生

五十七、高等艺术院校(系、科)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文化部的有关规定和《重庆市2008年普通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渝招委发〔2008〕9号)执行。

五十八、体育院校(系、科)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和《重庆市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实施办法》(渝招委发〔2008〕1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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