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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08-05-04  来源:   点击:

九、定向就业招生

有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普通高校应加强宣传工作,对定向生的就业去向、奖学金设置、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等要求,应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定向就业招生面向全省所有考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录取。普通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由省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不能完成,则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计划执行。

填报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的考生,还要填写《2008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收定向西藏就业考生申请书》,并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以备学校录取时参考。定向西藏就业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考生,必须在入学注册前与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新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定向就业生毕业后必须到定向单位就业。

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与普通高校定向就业录取工作。普通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取国家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费用。

十、特殊形式招生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08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07〕31号)执行。体育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08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08〕11号)执行。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按照《关于印发2008年陕西省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招办〔2007〕29号)执行。公安院校、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办法另行通知。部分普通高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十一、招生经费

市(区)、县(区)的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考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十二、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负责全省招生工作。

各市(区)、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纸介质档案建立、信访以及其他工作;

3、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研、宣传和培训工作;

4、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普通高校招生机构、人员配备、工作职责按教育部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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