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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爪子
级别:六年级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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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的问题 美国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是国家履行政治统治职能还是履行社会管理智能?而或兼而有之?
美国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是国家履行政治统治职能还是履行社会管理智能?而或兼而有之?
 提问时间:2007-05-27 21:54:37    评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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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翔宇
级别:五年级

2007-06-01 19:45:49
来自:浙江省温州市
我 认为两者都有,美国实施社会保障制度一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这一点就说明了实施这一制度,有政治职能。
社会管理智能里也有实施社会保障制度
所以两者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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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为火箭而战
级别:高一

2007-05-27 23:30:39
来自:甘肃省定西市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20世纪30年代。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社会保障法》。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完善,美国已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内容广泛,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3个部分。其中,社会保险是最重要的,它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在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是最重要的。本文主要介绍养老保险的情况。 美国的养老保险由政府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制度、雇主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养老储蓄三个支柱组成。这三个支柱无论在功能定位,还是在组织主体和具体运作方式等各方面都是彼此独立的。  一、第一支柱:政府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它是美国目前覆盖面最广、最基础的养老制度。它由国会立法,强制执行。其基本的制度特点和运行情况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筹资方式为专项税收,资金运行方式为现收现付。它的资金来源为参保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为专项税收,即只用于参加该体系的成员的养老金及遗属和残疾者的补贴,与政府其他方面的税收和预算是完全分离的,并形成了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它的资金运行模式为现收现付,即当期的支出需要来自于当期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同时,由于该计划为政府强制性计划,所以,政府财政为该体系提供最终担保。  2.由联邦政府统一组织。作为第一支柱的强制性养老计划由联邦政府统一组织,其具体管理部门为联邦政府的社会保障署,下设10个由社会保障署垂直领导的局及6个服务中心和一个鉴定中心。社会保障署在全国有1000多个分支机构,具体从事社会保障税缴纳情况记录、受益资格认定、咨询以及资金发放等工作。它的各种具体的制度规定是全国统一的,所有资金也是在联邦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的,换句话说,第一支柱实行了全国统筹。  3.社会保障税由雇员和雇主共同缴纳。从这一体系建立之初开始,虽然税率不断调整,社会保障税一直都是由雇主和雇员各自缴纳50%。例如2001年,法定税率为雇员工资的15.3%,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雇员工资额的7.65%。  对于工资收入特别高的人,并非是完全按照其实际收入作为纳税基数,而是有一个上限,即超出上限的部分不必再缴纳社会保障税。2001年,法定的最高纳税基数为每年8.04万美元。  这一体系不仅包括一般的企业或非企业机构的雇员,也包括了各种形式的个体业者。个体业者既是雇主也是雇员,必须承担雇主和雇员的共同责任。但考虑到其负担问题,在具体操作上给了这部分人员某些退税的优惠政策。  4.有比较严格的受益资格与条件规定,包括年龄和纳税贡献。它规定的领取年龄为65岁,从1935年以来一直如此。当然,如果要提前领取也可以,但最早不得早于62岁,而且如果提前,只能领取打了一定折扣的养老金。  它对纳税贡献的计算采取了计点方式,或者说是积分制。能够领取养老金的最少点数为40,且无论实际纳税额的高低,每年最多计4个点。即最少要有10年的缴费才能够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退休金。这也是遗属获得补贴的基本条件。按照2001年的规定,纳税基数达到830美元,即实际纳税额达到127美元即可获得一个点,全年获得4个点的最低纳税工资为3320美元。残疾人获得残疾补贴的基本纳税贡献条件为缴纳社会保障税满5年。  达到法定条件的退休者所获得的养老金以及遗属、残疾人的津贴也不是均等的,而是与在职时的纳税数额挂钩。比如在2000年,最高档次的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536美元,最低的为每人每月636美元。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贡献与收益挂钩。不过,这一支柱在高低收入者之间的转移支付成分还是非常大的。从替代率情况看,最低档收入者的养老金替代率为56%,最高档收入者的养老金替代率为26%。  如果年龄和纳税贡献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则不能享受该支柱的养老金或其他相关津贴。按照这种规定,显然会有一部分人无法领取有关养老金或津贴,或在纳税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一定时期内没有收入。对此类人,美国有另外一套收入援助计划(也就是最低生活保障)来提供保障,标准略低于第一支柱的养老金及遗属和残疾津贴标准。收入援助计划的资金来自于政府的一般性税收而非社会保障税。  5.基本实现了对就业人员的全覆盖。自20世纪80年代后,这一政府强制性的社会保障计划就基本实现了对就业人员的全覆盖。美国全国对该支柱纳税的人口约为1.5亿人。截至2000年10月,受益人总数约为4450万人,其中养老金领取者有2800万人,遗属津贴领取者870万人,残疾津贴领取者500万人,另外还有少量其他受益人。  6.目前有较多的资金积累。虽然它属于现收现付体系,但由于它在实施初期的抚养率非常低,后来随着抚养率的不断提高,税率也不断提高,所以该体系一直有资金积累。特别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进一步提高了税率后,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结余,如2000年当年的社会保障税收结余比例为27.5%。结余加上投资收益,积累额一直呈较快增长之势。至2000年底,该体系的累计积累额已经高达近一万亿美元。目前,所积累的资金主要投资于政府长期债券。  同所有发达国家一样,美国也面临老龄化问题。根据社会保障署测算,在税率及各种受益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由于抚养率因老龄化而攀升,2016年将是当年收支平衡的年份,此后每年都会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且赤字将越来越大,必须用积累进行弥补。至2037年,所有累计积累将全部用光。因此,目前美国各界都在探讨未来对策。  二、第二支柱:雇主养老金计划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的雇主养老金计划基本上都是待遇确定型(即DB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缴费确定型(即DC模式)迅速发展。目前是两种方式并存,但在具体组织方式上存在较大区别。  (一)待遇确定型(即DB模式)1.待遇标准由雇主和雇员谈判确定。雇员退休后,可以按照与雇主的约定,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领取固定数量的养老金。但因为它是一种非政府强制性的计划,所以没有全国统一的待遇标准,而且也没有法定的最高限额。每个雇员可以享受何种标准,取决于雇主与雇员的谈判与协商,但要根据联邦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究其实质,雇主养老金计划是雇员报酬的一种延迟支付方式,因此,不仅没有全国统一的待遇标准,在具体机构内部,不同雇员的待遇标准也往往有差异。  2.目前普遍采取基金制,筹资方式各不相同。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待遇确定型养老金计划的资金运作方式普遍为现收现付。现收现付的优点在于其管理简便,但存在的问题是,由于这一计划是雇主计划,没有来自于其他方面的担保,所以一旦一个机构特别是企业出现亏损甚至破产,其资金来源就无法保证,雇员利益自然也无法保证,因此会引发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基于这一问题,美国政府在1974年出台了雇员退休安全法案,明确规定实施DB计划的雇主必须将现收现付制度改为基金制。即要形成雇员养老金基金,基金规模(包括本金及增值部分)与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在内的所有人积累的全部养老金权益相当。换句话说,不允许存在隐性债务。该法案同时规定,所建立的养老金基金必须与雇主的资产分开,且基金投资也必须与雇主业务完全分离。  待遇确定型的养老金基金的筹资基本有两种方式:一是完全由雇主定期向基金注资;二是雇主和雇员共同向基金注资。其中多数企业采取的是雇主单方注资方式。  由于实施的是基金制,并且支出水平是可测量的,而基金增值则不太确定,所以缴费通常是不确定的。即如果投资收益率高,可降低注资水平,如果投资收益率低,则要上调注资比例。具体的缴费比例通过精算确定。有些机构的此类基金由于有较高的投资回报,已经不用再继续注资了,仅基金自身的本金和投资收益就足以支付当期需要并能够保证支付所有人积累的养老金权益。  3.基金管理方式及资金投向。美国的待遇确定型(DB)养老金基金有很多。大的企业和大学等机构通常都有自己独立的养老金基金,有些部门,特别是政府系统则往往是建立多个机构联合的养老金基金。  各个企业或非企业机构所建立的待遇确定型养老金基金都要成立一个管理机构。管理机构通常有雇主代表、雇员代表以及熟悉投资和精算的专业人士构成。这一机构作为基金的信托人,对基金负有监护并保证其安全的法律责任。其工作主要分成两个部分,一是雇员具体待遇水平的确定、筹资比例确定等具体业务工作,二是投资管理。  在美国,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类养老金基金的投资都不是由基金的管理机构(信托人)直接实施的,而是由基金管理机构(信托人)委托专门的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即基金管理和投资是完全分开的,二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是确定投资原则和大投资方向;二是负责在众多竞争性的专业投资机构中选择投资代理人;三是与所选择的投资机构共同确定投资计划;四是全面监督投资代理人的行为及投资效果。当然,也有一些待遇确定型养老金基金管理机构,特别是一些大公司的基金管理机构自己进行投资,即这种管理机构兼有信托人和投资人的双重身份。  美国DB基金的投资方向非常多,既有股票、债券,也有不动产以及其他形式的金融产品。对资金投向及投资比例,政府没有规定,而是由基金管理机构自行决定。通常,基金管理机构都采取分散的组合投资方式,以防范风险并获得尽可能大的利益。  4.政府的作用。虽然待遇确定型的雇主养老金计划为非强制性计划,但在其组织和运作过程中,政府仍然发挥着多方面作用。一是规定基本组织方式。如前所述,雇主可以自愿选择何种类型的养老金计划,但一旦决定建立待遇确定型的养老金计划,根据1974年的法案,就必须是基金制的。二是进行税收调节。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所有待遇确定型的养老金在领取时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对基金管理者以及投资者的行为有严格而详细的法律规定。当然,有关规定并不仅仅是针对待遇确定型养老金基金的管理者和投资者,而是对各种类型基金管理者(信托人)和投资者的共同规定。四是针对可能出现的投资失败情况,政府建立了担保(再保险)机构PBGC,防止个别基金投资失败使雇主和雇员利益严重受损。总体上说,政府在这一养老金计划中的作用是利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监管。(二)缴费确定型(DC模式)1.一般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实施缴费确定型(DC模式)的基本方式是为在职的雇员建立个人账户,按期进行资金注入并进行积累、投资。雇员退休后,账户中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归雇员所有,用于养老。  与DB模式中多数机构的资金注入为雇主单方义务不同,DC计划中对个人账户的缴费大都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与DB计划相似的是,由于它也属于非强制性计划,所以不同企业及非企业机构雇员个人账户的资金注入比例有很大不同。即使在同一机构中,不同雇员所得到的雇主对个人账户注入资金的多少,通常也有区别,这取决于雇主与雇员的谈判。  2.政府对缴费有税收优惠,但有总量限制。虽然DC模式的雇主养老金计划为自愿计划,但得到了政府的鼓励和支持。这种支持最重要的体现就是税收优惠。  美国政府对DC模式的雇主养老金计划税收优惠的最基本做法是税收延迟。即雇主和雇员向个人账户注入的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或者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计费基数),待最终领取养老金时再根据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收延迟与不延迟对个人的意义在于,它将所得税增值的大部分利益让给了个人。但税收优惠有最高限额。比如在2000年,对企业雇员个人注资部分的最高税收优惠额度为全年1.5万美元,加上雇主注资,最高税收优惠额度为全年3万美元。上述限额也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工资及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动经常进行调整。  税收优惠是通过税法规定的,而且对于企业、非营利机构和政府机构分别有401(K)、403(B)及457条款。之所以制定不同条款,主要是因为上述不同类型机构有着不同的资金来源方式和不同的税收及财务管理方式。另外,对不同类型机构雇员规定的最高税收优惠限额也有不同。2001年,对非营利机构雇员DC计划免税限额(包括雇主和雇员双方注资)为每年3.5万美元。  3.缴费确定型(DC)个人账户资金管理方式及投资方式。个人账户资金管理与投资方式基本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与待遇确定型(DB模式)所积累基金的管理方式类似,特定企业或非企业雇主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集中起来并建立承担信托责任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决定投资方向并选择投资机构或产品,个人不参与投资过程。另一种方式则是给个人账户的拥有者以选择投资机构或投资产品的权利。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建立DC计划的雇主仍建立个人账户管理机构,但该机构并不承担决定投资方向以及选择投资机构或产品的责任,而是协助个人账户的拥有者进行投资选择。具体地说,此类机构首先要在市场上众多的投资机构以及更多的投资产品中进行选择,通常是选择一个或多个投资机构以及这些投资机构的几个或最多几十个具体投资产品,然后将所选择的清单提供给个人账户的拥有者,并提供不同投资产品投资内容、风险程度、收益前景等方面的咨询,最后让个人进行选择,决定自己账户中的资金究竟投向何方。当然,如果一个雇员放弃自己的选择权利,这一机构可以帮助个人进行选择,但原则上不承担风险责任。另外,个人账户资产记录等具体工作都是由这一机构完成的。在上述两种资金管理方式中,给个人以选择权利已经成为主流。个人不仅有选择投资机构和投资产品的(有限)权利,也可以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比较便利地变更选择。  与DB计划的基金投资方向类似,缴费确定型(DC)养老金的投资方向也非常多,包括股票、债券等各种金融产品。但具体投资方式并不是由个人或雇主成立的信托机构直接购买股票、债券等,而是购买主要有专业投资机构发起成立的各种基金、保险公司的年金以及其他金融产品。其中,投向共同基金是DC计划养老金投资的主要方式,养老金也成为美国共同基金的主要来源。目前,美国共同基金八千多只,基金类型主要有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基金有着不同的投资方向及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目标,以适应不同人的需要。  4.政府的作用。在缴费确定型(DC)的雇主养老金计划中,政府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二是监督资本市场运行,防范风险。需要说明的是,政府不对DC计划的养老金投资提供担保。三是除税收优惠政策外,还有对参保人的约束政策。比如,在59.5岁以前,个人原则上不能提取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否则就要有一定的经济处罚,等等。  (三)两种雇主养老金计划的变动趋势无论是待遇确定型(DB)雇主养老金计划还是缴费确定型(DC)养老金计划,都一直呈现不断增长之势。至2001年,DB计划的积累额为18650亿美元,DC计划的积累额更是高达24520亿美元。可见,DC计划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DB计划。虽然DC计划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发展起来的,但到1997年,其资产规模已超过DB计划的资产规模。DC计划日益受到青睐的原因在于,对雇主来讲,其可以避免待遇确定计划的风险并降低管理成本;对雇员来讲,其最大的好处是可携带,便于职业流动。  需要说明的是,美国许多企业和非企业机构同时拥有待遇确定型(DB)和缴费确定型(DC)养老计划。有些规定一个人只能参加一种养老金计划,有些则允许个人同时参加两种计划,当然,其中是有条件限制的。  三、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1.它是一个完全由个人自愿参加的计划。按照美国现行规定,所有70岁以下且有收入者都可以开设个人退休账户,而且不论其是否参加了其他养老金计划。  2.政府提供税收优惠。为鼓励个人储蓄养老的发展,政府对个人开设退休账户提供税收优惠。目前的税收优惠方式有两种:一是普通的税收优惠,基本方式是税收延迟,即向账户注入资金时不计入个人所得税计费基数,只是到提款时才根据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对特殊形式个人退休账户的税收优惠,基本方式是在注入资金时不免所得税,但对本金最后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投资分红、利息等)免税。而一般情况下,银行储蓄利息、投资收益等在美国都是要纳税的。由于有税收优惠,所以对注入个人退休账户的资金是有限额的。如目前规定,每年每人向个人退休账户注入的免税资金最多不得超过2000美元。  3.资金投向。个人退休账户大都开设于银行、共同基金等金融机构,换句话说,投资是通过银行、共同基金等金融机构完成的。在美国,人们可以便利地将个人储蓄养老金从银行转到共同基金,或从一只共同基金转向另一只共同基金。总体来说,通过共同基金投资是目前个人储蓄养老金投资的最主要方式。到2000年,进入共同基金的个人储蓄养老金资产就已经超过1.2万亿美元。  4.政府的责任。政府在个人储蓄养老计划中的责任与政府在缴费确定型雇主养老金计划(DC模式)中的责任基本相同。一是提供税收优惠;二是监督资本市场运行,防范风险,政府同样也不对个人储蓄计划的养老金提供担保;三是对与个人储蓄养老账户有关的缴费与提取上,也有一些约束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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